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早上好!
安阳是中华文明曙光初现的地方,几千年来,多少英雄豪杰、仁人志士在这块沃土上演绎波澜壮阔的历史。这是我第一次来安阳,很高兴参加安阳市第二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研讨会。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时刻,安阳市行政法学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举办了这次研讨会,探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向辛勤工作在基层的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向关心、支持人口计生事业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生重大转变: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手段由处罚为主向奖惩并举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
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我国的人口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报告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布局,人口计生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属于社会建设范畴,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切实加强人口计生工作。
报告首次提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翻的奋斗目标,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老龄工作,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和迫切要求。
我们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国家和人民事业的大局角度,看待人口问题,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尤其要抓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统筹解决好人口与发展问题。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十五”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继颁布,各省(区、市)地方条例修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各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建立管理制度和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落实执法监督机制,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努力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认真肯定和总结经验的。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当前全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是部分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一些干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仍停留在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推行计划生育的阶段,没有看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国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仍然存在计划生育“法外特权”的思想,认为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事”,不动硬的不行,只要能完成人口控制指标,违点法也不要紧。
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晚、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地方,为了完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自觉或不自觉地又回到了过去以强迫命令为主的“人治”做法,采用“大突击”、“会战”等集中活动抓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群众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个别地方还引发了群体性案件,影响了党群和干群关系,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特别是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赋予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等,使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和干部处于两难的境地。比如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由于缺乏刑法手段,光罚款不坐牢,一些违法者肆无忌惮,“两非”案件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造成案件不能移送司法机关,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缺乏执法手段情况下,冒很大的风险来查处“两非”案件,甚至涉嫌犯罪。
三是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基层行政执法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素质与所承担的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地方不得已聘用合同工进行执法,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福建省和湖南省县、乡执法人员中合同工均在10%以上。有一个省(区)在2000年的机构改革中,将乡镇计生办撤销,原计生办工作人员并入乡镇服务站,在乡镇服务站挂计生办的牌子,形成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体制,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直到2007年才纠正过来。
基层现有执法人员素质也不高,法律专业人员匮乏,影响了行政执法水平。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在办理生育服务证、婚育证明、再生育审批、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放水养鱼”,甚至株连亲属、集中办班、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群众等现象。
四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存在差距,加之法制意识不强,法律执行难以到位。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群众生育愿望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现有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落实不到位,奖励标准偏低,不足以影响群众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转变,在一些地方违法生育现象比较严重,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目前对农村违法生育家庭的唯一限制手段,但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不少地方征收人数和征收金额到位率非常低,高的不足百分之五十,少的仅有百分之十几,没有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近几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和各种关系等政治社会资源千方百计违法生育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前不久,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部署开展了在全国清理城镇人口违法生育的工作,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问题,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
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需要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行政、法律、教育、经济、服务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特别是要将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管理中的难题,实现观念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
我认为,安阳市多个部门配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执法问题的作法有以下三点值得肯定:
第一,改革创新精神值得肯定。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并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在计划生育立法和执法中这一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探索,不断研究,不断总结,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原则和精神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完善执法活动,积极探索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二,沟通协作机制值得肯定。安阳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行政法学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省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面对计划生育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是回避矛盾,而是迎难而上,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初步建立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到位。
第三,初步效果值得肯定。据了解,根据第一次研讨会达成的共识,过去一年多有效解决了50多起疑难案件,而且没引起一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种探索符合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是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在河南省人口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在安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口计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安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坚持创新发展,突破重点难点,强化管理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利益导向,思路清晰,措施得力,作风务实,效果明显。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以来,安阳市就开始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整合政策优势,制订“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等措施,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奔小康”。今年底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保险试点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切实做好迎接困难和挑战的准备,在解放思想中破解难题、开拓创新,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
一是希望继续发扬大胆探索、敢为人先的勇气和精神,在法律框架内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既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又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计划生育案件直接涉及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政策性强、敏感性强,必须积极而又稳妥。
二是希望加强执法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落实岗位培训要求,坚持执法主体资格要求和执法程序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是希望做好“两手抓”,奖罚并举。对违法生育公民依法处理和对依法生育公民落实奖励优惠、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都是为了维护国策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
四是希望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导入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五是希望安阳市委、市政府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着重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安阳市的人口计划和生育工作一定会再创新局面、再创新业绩、再上新台阶。
预祝安阳市第二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07年11月15日
(来自:人口计生委办公厅秘书处)